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2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欺凌不只是同学打闹,而是触碰法律的违法行为。辱骂、孤立、殴打、勒索财物、网络造谣、传播同学隐私、强迫做坏事等都属于校园欺凌。未成年欺凌者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给予治安处罚、送入专门矫治教育。已满 16 周岁的欺凌者,致人轻伤以上可追究刑事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劝阻义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遭遇欺凌不要忍气吞声,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报警,用法律保护自己。
(2025年1月2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