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2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2025年1月2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