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2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后父母全额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自家子女一人名下,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属于子女婚内个人财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默认赠与夫妻双方,算作共同财产;父母首付、子女共同还贷,无明确赠与单方约定,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夫妻共有。
(2025年1月2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三江侗族自治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补充规定》、《三江侗族自治县城镇道路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