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5年3月3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禁止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不得超权限、超范围、明显超数额、超时限,避免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