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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20年被追诉,一审判处死缓

2018-04-16 法律服务网 1767

潜逃20年被追诉,一审判处死缓

 

20年前背负的血债:

  1996年11月26日下午,刘某酒后行至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一乡间小路时,竟将放学路过此处的一个年仅8岁的小女孩郭某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并致郭某窒息死亡。经鉴定,郭某系被人用钝性物体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事发后,刘某将郭某掩埋并潜逃。数日后,郭某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限于当时的侦查技术,案件一直未能侦破,可怜的孩子就那样含冤而死,未能昭雪。

 

法网恢恢,潜逃20年难逃被追诉

  随着DNA等科学技术的发展, 2013年公安机关从被害人体内提取的生物检材中发现了线索,经过一系列排查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刘某。2017年3月1日,公安机关在新疆将犯下禽兽行为并隐姓埋名打工的刘某抓获归案,并移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追诉期过了吗?

 

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

最高刑为不满5年,追诉期限为5年;

最高刑5年以上10年以下,追诉期限为10年;

最高刑10年以上,追诉期限为15年;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追诉期限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的;

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则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但是,是不是犯罪后逃走满追诉期就不会再被追究?那恐怕大家对追诉期有很深地误解,我们来看看一下法律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时,《刑法》另有规定:

即使超过了追诉时效后认为仍有必要追诉的,

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图片转载于网络)

  刘某是在1996年11月26日实施了犯罪新闻,到2017年3月1日被抓获时,已超过20年。根据79刑法规定,本案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同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的办案检察官、新密市检察院未检科科长李爱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致他人死亡,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家属及周边村民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层报最高检核准追诉。

 

2017年3月10日,最高检受理本案后,依法作出了核准追诉的决定。

(图片转载于网络)

迟来的审判

  近日该案一审判决结果已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在判决生效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我们不敢想象可怜的孩子当时是多么的害怕和无助,如果那个可怜的女孩还活着,或许现在她已为人母,享受着家庭的快乐。生命是无价的,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人常说“杀人者偿命”,逃的了一时逃不了一世,即使一辈子躲藏也终究不能洗清罪恶、摆脱内疚,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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