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6 法律服务网 2162
离婚约定房屋归一方,但未进行产权转移登记,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周春海、周凤珠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1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周春海购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处房产,该房产购买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15年7月18日协议离婚,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该房产归周凤珠一人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山东福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产生了买卖合同纠纷,江苏宝通镍业有限公司系买卖合同纠纷的债务人,而周春海属于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上述担保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明确道: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周春海所负的债务不应当认定为系与周凤珠的夫妻共同债务。
房屋产权不办理转移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周凤珠与周春海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周凤珠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涉案房产仍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
涉案不动产法院可否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本案涉案债务虽然属于周春海个人债务,但是涉案房产属于周凤珠与周春海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当了解到,如果想要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在涉及到房屋产权的物权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当然夫妻串通假离婚恶意逃避共同债务的不在此范围内。在协议离婚中也许还会遇到其他问题,该怎么处理呢,比如: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但对方不配合过户怎么办
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都可以办理过户,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可能陷入困境,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法院起诉。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配合,视为违约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离婚后一方赖账不配合,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所以如果觉得协议离婚缺乏保障的话,可以采用公证协议书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办法,如果法院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则调解书与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有着一样的效力。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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