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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的三个关于司法鉴定的指导案例

2018-04-16 法律服务网 1800

司法部发布的三个关于司法鉴定的指导案例

(图片转载于百度)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4月12日,司法部发布三个司法鉴定指导案例,分别为同卵双胞胎的DNA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和法医精神病鉴定,属于常见但又略复杂的鉴定事项。

 

指导案例一 :张大山同卵双胞胎的DNA鉴定

案情概况

  2012年6月30日下午,12岁女孩李平(化名)在放学路上失踪。6天后,警方在李平家邻居张大山(化名)家的化粪池中找到了李平赤裸的尸体。现场勘验人员在张大山家的床席上发现一块红色斑迹,炕洞内发现一包女性衣服,经李平家属辨认是李平失踪当天所穿,检查裤子发现有透明反光的可疑斑迹。对两处斑迹的检验结果显示,床席上的红色斑迹是人血,DNA分析结果与被害人李平相同,李平裤子上的斑迹是人精斑,DNA分析结果与张大山相同,张大山有重大作案嫌疑。张大山到案后,对先奸后杀李平的作案事实供认不讳,警方将犯罪嫌疑人张大山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张大山有一个双胞胎弟弟张小山(化名),虽然犯罪嫌疑人张大山已交代作案事实,为了排除合理怀疑,要求侦查机关对张小山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让警方感到吃惊的是张氏兄弟是同卵双胞胎,DNA分型完全相同。为排除张小山作案的可能,检察机关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警方委托第四军医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依法接受委托后,由一位主任法医师牵头组成鉴定小组,对张大山、张小山按照行业标准进行了STR分型检验。经比对,发现张小山在常染色体vWA基因座上出现了少见的三个等位基因的现象,为了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又对张小山的精液进行DNA检验,发现同样存在这一现象。而张大山的vWA基因座未出现三等位基因现象,现场精斑在vWA基因座上与张大山的DNA分型结果一致。以此为据,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案件与弟弟张小山无关,确定哥哥张大山为真凶,搁置几个月的疑难案件终于进入了公诉阶段。

案例意义

  在现代医学领域,生物学技术已较为成熟,犹如本案即使是同卵双胞胎具有相同的遗传背景,司法鉴定人员通过比对同卵双胞胎STR分型结果,发现了二者在vWA基因座上分型结果不同,为之后这样出现同卵双胞胎的情况提供了技术依据。笔者每次看到一些大案最后破获的关键都是利用DNA等相关技术,就非常感慨这项技术的发现与发展,可谓造福人类。

 

指导案例二:王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

案情概况

  2009年10月19日早上,19岁的女生王惠(化名)用力大便时,突感上腹剧痛,到某大学附属医院急诊住院。10月20日、21日经造影和CT检查,诊断为膈疝(腹腔脏器通过隔开胸腔和腹腔的膈肌薄弱处挤进了胸腔),医生建议手术治疗。10月22日,王惠和家属同意转外科治疗。但经仔细询问,王惠告知自己曾患甲状腺功能亢进并经放射性碘剂治疗。大夫立即全面检查王惠的甲状腺功能,其多项甲状腺功能指标已低到仪器无法测出,主管医生立即组织专科会诊。会诊时医生大一致认为王惠当前病情十分危重急需手术,但手术风险非常大。主管医生将病情、会诊意见和手术风险详细告诉王惠和家属,他们都表示愿意承担手术风险,在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当天下午进行手术,术后王惠入住ICU,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吸道吸出大量血红色液体,血压不稳,动脉血含氧不足,心电图显示心脏缺氧性损伤,胸腔持续引流出血性液体,10月26日15∶50宣告死亡。家属认为王惠死亡是医院的错误治疗行为导致的,要求追究医院和手术医生的责任,不仅拒付住院费、治疗费,还要求巨额赔偿。医院认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王惠家属一纸诉状把医院告到了法院。

  法院受理后,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对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为医方存在过错,则需鉴定中进一步明确该过错与王惠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鉴定人发言指出,对甲减患者通常应当先补充甲状腺激素,待功能恢复至基本正常水平再手术。但本例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本案发生时国产甲状腺激素只有口服剂,而被鉴定人当时显然无法口服吸收;二是甲状腺激素水平恢复较慢,一般需4至6周,而病情危急不允许拖延。如果不及时手术,被鉴定人将死于膈疝导致的心肺功能衰竭;如果手术,被鉴定人甲状腺功能严重低下很可能引发严重的呼吸循环抑制,且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在抢救上存在很大难度,加上膈疝影响心肺功能,极有可能引发呼吸心跳骤停,甚至死亡。总之,手术,风险巨大,但尚有一线生机;不手术,死亡同样不可避免。医方虽然减少了麻醉药物用量,但仍无法避免王惠发生严重的心肺功能衰竭,最终死于肺水肿、休克。最终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综合全案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原告未提起上诉。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主要包括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案例意义

  医疗纠纷的鉴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向有专业技术、人员和资质的鉴定中心提供全面的材料证据。笔者相信“医者父母心”仍是医生心态的主流,不是所有的死亡都可以归因为医生的操作和诊断,最终结果我们可以通过科学的司法鉴定来得知,我们有权利申请司法鉴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维权也不能盲目。

 

指导案例三:马冰法医精神病鉴定

案情概况

  马冰(化名)认为他偷盗邻居张三(化名)弟弟花生的事被张三发现了,还被张三的儿子发到网上。他时常感觉张三在夜间砸他家的墙,遂怀恨在心,购买刀具伺机报复。2012年9月12日上午9时许,马冰朝张三兄弟家的夹道里扔石头,张三发现后与其发生争执,马冰遂持刀刺中张三,并在追赶张三过程中连续刺其胸部、腰部、背部11刀,致张三心脏破裂死亡。马冰被抓后供述,杀死张三是因为2012年农历3月听村民李四(化名)说,张三的儿子在网上说他偷花生的事,还说村里人都是这么说的,认为是张三告诉他儿子的。还有农历正月,自己在家时常听见后墙响,认为一定是张三砸他家的墙,马冰两次去砸张三家的墙,均被张三发现。

  一审马冰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二审时律师调查发现马冰所称张三儿子在网上公布其偷花生一事子虚乌有,认为马冰可能存在精神异常,于是申请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之后按照现行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规范综合判断,鉴定意见为:马冰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病的影响,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二审法院询问时鉴定人回答说:法医精神病鉴定首先要排除伪装的可能。本案被鉴定人马冰从未接触过精神病学知识,其症状出现、演化符合疾病发展规律,到案后供述前后一致,旁证调查证实其怀疑内容的荒唐性。检查时症状流露自然,否认自己有精神病,据此可排除伪装精神病可能。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症状表现多样,具有思维、情感、行为等多方面障碍及精神活动不协调,诊断标准非常严格。大家比较容易发现、认同以行为紊乱为主要表现的所谓“武疯子”,但是以思维障碍为主的“文疯子”的异常行为或精神活动比较隐蔽,一般人难以察觉其存在精神异常。如本案的马冰,周围人觉得他只是不愿与人多接触,年轻怕吃苦不愿外出打工,只有深入了解后才能发现他在偷花生后,逐渐出现了无端怀疑被人网上传播、凭空听见周围人议论此事,讲他坏话,砸他家墙壁等,现实检验能力丧失,与检查所见相互印证,其表现完全符合诊断精神分裂症的症状标准、病程标准、严重程度标准和排除标准,因此鉴定结论为马冰患有精神病。经审理,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马冰作案时处于精神病的发病期,辨认和控制能力完全丧失,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转而依法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案例意义

  一纸鉴定,让嫌疑人从死刑到无罪,这个反转过程让人错愕。精神分裂症是由一组症状群所组成的临床综合征,它是多因素的疾病,但可以肯定的是我国刑法上对这种疾病在犯病状态下的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这种疾病的表现形态有时并不明显甚至有些隐秘,所以需要判案人员非常机警,必要时及时进行精神病鉴定,毕竟这是关乎人命的大事。

  总之,上述三个案例都在司法鉴定这一领域有很好的借鉴、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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