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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生的乘客和司机,能好吗?

2018-05-15 法律服务网 1997

5月5日晚上,21岁空姐李某从郑州航空港区搭乘滴滴顺风车赶往市内。5月6日早上,家人发现与李某失去联系。随后警方证实,李某已遇害。

5月10日晚23:17,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郑州发布了 警情通报,嫌疑人作案后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航兴路附近,跳入河内,目前生死未卜。

至12日@平安郑州发博表明发现一具尸体,初步确认为杀害空姐的嫌疑人。

这次事件之所以引发热议,就在于犯罪嫌疑人是一位滴滴司机,而网约车管理和责任承担一直就存在争议。

自Uber退出中国市场后,滴滴一家独大,因此自2016年11月开始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至今主要的应用对象便是滴滴。

要厘清这次事件中滴滴的责任承担,势必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滴滴顺风车这种用车模式是否符合“网约车”的运营模式;二是滴滴公司和司机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我们先来探讨一下第一个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顺风车也被成为“拼车”、“合乘车”,却是法律在交通出行上的一个空白。根据2016年上海市交通委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合乘出行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驾驶员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预先发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驾驶员的车辆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摊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也就是说,顺风车服务并非是一种经营活动,而是司机为了分摊成本提供出来的共享出行方式,在这个理解上它是不受“网约车”的制约的。

生活中有时能碰到同事或朋友顺路搭载一程,如若上下班刚好能一起就每月付出部分油费,来换取出行的便利。这种情况因为彼此认识,互相有信任基础,所以难以发生问题,但陌生的乘客和顺风车司机,为什么也能产生这么多的互动呢?

因为滴滴把信任风险接手过去了。

但是却没有付出对得起乘客信任的能力。

在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管理的滴滴快车、专车经营上,办法表明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承担承运人责任,要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对司机要开展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等许多义务,但顺风车也就是“合乘车“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地方出台了规范出行的意见,大范围都面临着立法缺失。在上海发布的《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提到的司机注册要求包括:一是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二是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这个要求有多低呢?当对比快车的准入条件就能感受到了:

(图片来自知乎@青雀)

但乘客明显是不清楚两者之间的差别的,或者说即使有所别扭但基于存在滴滴这个中间平台也会接受服务,这便是当你习惯一个服务或者不得不使用这个服务造成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导致一旦面临提供服务的平台不可靠的情况,犯罪得手更加轻而易举。

 

第二个问题:滴滴公司和司机之间构成何种关系?

如果说上一个问题是一个大多数的误区,那这个问题便是实在的众说纷纭——劳务关系、承运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等。在滴滴的《顺风车平台信息用户协议》中提到,顺风车平台只提供司机和乘客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

根据协议,顺风车是居间合同,快车是承运合同。承运人有连带责任,居间人违反审慎义务时承担居间服务费额度内有限责任。居间人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承运人,而且滴滴平台在一笔订单中抽取的利益也有限,很有可能最后出不了多少钱。

 

我们真正期待的是改善制度和完善立法。

滴滴在营销和定位上的问题抛开不谈,但在16年就曾发生过类似惨案的公司到了18年,靠公关依旧可以稳定住局面,依旧避开了制度和监管层面的处罚,依旧不用改变。技术可以不断改进,但惟有令行禁止的制度和法律才是规范解决的应有之道。

每当类似案件出现,女性外出提醒便又会被翻出来一次,但这“好心好意“的提醒一分一毫都不能减少平台公司、政府部门的责任。

此次案件中的空姐是一个媒体口中的”完美“受害者,她不是去城郊而是市中心,她不是去”浪“而是赶着参加亲戚婚礼,她坐在后座,她察觉不对立马联系室友,她该做的都做了,但悲剧还是发生了。受害者能做的永远是非常有限的,降低事故和犯罪发生率靠的是立法部门、警方和公司的作为,而不是每一个个体兢兢战战地呼救。

11日滴滴发声明会将顺风车业务下线整改一周,情况是否会改善谁也不清楚,倘若人性是不可被信任的,平台是不能信任的,制度和法律是缺失的,我们还能做什么呢?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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