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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买账吗?

2018-05-24 法律服务网 1796

为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顺利落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预示着税收养老险渐行渐近。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已逐渐建立起来,养老体系三支柱——社保、企业年金、商业保险——逐渐完善,在商业保险中,探索了许久的税延养老险终于在近期落地。

在4月和5月初相关配套政策陆续推出之际,各保险公司也想抢占先机,太平洋保险率先宣布了税延养老险相关方案,泰康养老险公司也表现积极。

对于消费者来说,人们更关心这个养老产品能为自己提供怎样的养老保障,并且能减少多少税收资金。

在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中,税延养老险指由保险公司等机构承保、运营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在缴纳保费的一定金额之内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在将来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税。

将该保险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保费支出,在此环节个人缴费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二是领取保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予以免税,其余75%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近日发布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的是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的要求,其对税延养老保险产品销售管理提出较高要求,限定收益保底型产品的演示利率上限,同时要求对购买收益浮动型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限制这类产品参保人的年龄不得超过55岁,资金投入比例不超过50%。

税收养老险是一拖再拖的产物,被形容为“只闻楼梯响”,早在2007年税延养老险便已在上海发起动议,却直到今年才宣布在上海、福建、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实施试点。

税延养老险涉及税务、财政、人社等多个部门,在当前的财税法律体系中,个税递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按照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而目前与社会保障“三支柱”相关的《社会保障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保险法》等,皆未对税延养老险作出明确的规定。

目前来讲,税延养老险对中产收入的作用较大,低收入人群够不到,高收入人群看不上,而到底如何减轻养老问题,还要等试点的成果令人满意。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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