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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学新规定

2019-02-10 法律服务网 2417

【前言】

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近日,湖南省发布文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湖南: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入学新规定

【主要内容】

【1】《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2】《实施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入学规定,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民办学校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办学,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内容和办学地址,不得擅自分立、合并。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3】《实施意见》明确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支持。

【4】《实施意见》表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步、平等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

《实施意见》的颁布对民办学校实行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建立了民办学校办学评价体系,完善了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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