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0 法律服务网 1891
小编贴心为您整理的十条税务实操知识问答,如果有您需要的内容,欢迎学习收藏:
1、问: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哪些行业,兼营加工行业可以享受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问:2019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19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五附表”,即申报表主表、附列资料(一)至(四)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3、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中可享受留抵退税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的周期为6个月,而纳税等级是动态管理,应以哪个时间的信用等级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申请之时显示是符合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的,税务机关是否追缴已退税额?以后是否不再享受该政策?
答: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4、问:我们是农产品加工企业,我们收到的农产品发票的税率栏有写着“免税”的,有写着“*”的,也有写着“0”的,究竟哪个是正确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是一项优惠政策,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后,销售农产品的税率为9%。因符合增值税的优惠条件而给予符合条件的销售农产品行为免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仍应按9%税率征税。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说明零税率是有规定的范围的。如果销售的农产品并非出口,不应当采用零税率。
大家在开具农产品发票是一定要注意,“使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类型”项要选择“免税”。下面的“享受优惠”项要选择“是”。
综上所述,销售免税农产品发票的税率样应显示“免税”字样才是正确的。
5、问:这个月我们收到业务员报销的纸质过桥费发票,我们这边过桥费发票没有电子的。那请问,现在纸质的过桥费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根据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综上所述,纳税人支付道路通行费,应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而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则暂凭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问:货物运输发票的备注栏应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我们是做货物运输代理的,我们的发票的备注栏需不需要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呢?
答:总局2015第99号公告及《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但货物运输代理不属于“货物运输服务“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所以,贵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发票的备注栏不需要填写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
7、问:我们企业的去年向村里租了一块土地,在支付租金时我们向他们索要发票,他们回应说他们村里出租土地是不需要开具发票的。请问我们取得他们开具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呢?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综上所述,只要在境内发生的应税项目支出,对方是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则需要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那么村委会需要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呢?如果不需要办理,生则应税行为则不需要开具发票。否则,应开具发票。再来看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发生纳税义务可不办理税务登记。也可以说,只有以上这三种情况是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除此之外均需要办理。那么村委会属于这三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呢?其实村委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个人,更不是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则是群众性自治组织。
所以,村委会不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向支付方开具发票。支付方应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8、问:我们企业向某军队租赁了其闲置的仓库,在支付租金时他们只给我们提供他们军队专用的收款收据。请问该收款收据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吗?
答:在之前的分享中我们讲过,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在境内发生纳税义务可不需要开具发票。军队属于国家军事机构,非上述条款中的“国家机关、个人或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其发生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应向支付方开具发票。支付方应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9、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及时享受到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的,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来源:天津市税务局
10、问:企业差旅费中包含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及解读,企业为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而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企业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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