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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爱幼孕育下的倚老卖老

2018-06-15 法律服务网 1973

尊老爱幼起始于原始社会,当时生产力低下,在氏族公社的内部为了人类的繁衍和文明的延续,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尚无劳动与生活能力的小孩都一样分配劳动果实,实行义务抚养。由此逐渐形成的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被继承下来。

尊老爱幼是我国优良道德传统的精华,孟子曾说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其中就说到关于尊老爱幼的观点。

近年来,关于某些老年人“倚老卖老”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其中发生在公交车上的“借座闹事”就有不少。

 

为老不尊

6月13日上午九时许,武汉轨道交通六号线往东风公司方向行进,地铁行至大智路和汉江路中间段时,一名推着自行车的老汉要求一名坐着的大妈将座位让给他,大妈没有同意,老汉就开始用粗话辱骂,老汉态度非常凶,骂到激动处,用很快的动作将大妈打了一耳光。大妈站起来理论,那名老汉仍在辱骂,车厢内乘客齐声指责老汉粗暴蛮横。

后来,一名中年男子站出来,将老汉劝止。

车到江汉路站,老汉下车离去。

倚老卖老行为为何日渐猖狂?

像上述案例老汉的行为属于侮辱他人的行为,但是对于侮辱他人的行为在刑法上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才以犯罪论处,一般侮辱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老汉行为已经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并处500元一下罚款。

 

倚老卖老,屡见不鲜

西安一10岁男孩公交车上未让座,被老人强行拉起。

武汉一小伙公交车上未让座,遭多名老人围攻。

沈阳一女子给老人让座后抱怨,遭老人一家三口暴打。

河北保定红旗大街上还上演过这样的一幕:一老人还有一妇女挡在公交车前面,嘴里“振振有词”,就是不让正在离站准备出发的61路公交车上路行驶。原来,该妇女和老人因上车后几名年轻大学生没有给自己让座而感到气愤,而对此无动于衷的公交司机更是激怒了两人,便随即下车挡在车前,表示“就这么耗着,今天谁也别想走”,拦车长达两个小时,不顾全车乘客的利益和正常的交通秩序,拦车长达两个小时,让本就是高峰拥堵时段的繁忙路段变得更堵、更乱。

......

“不是老人变坏了,是坏人变老了”,这句话尽管偏激,却流传甚广,且引发了很多人的共鸣。为什么?所有的人都应当反思,部分老年人更应该反思。

老年人应该带头守规矩、讲文明,给年轻人做好榜样。如果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帮助,应该理性寻求好心人的帮忙,也可以“有困难、找警察”,而不该倚老卖老、不顾他人利益甚至是公共利益。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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