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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吗?

2019-11-13 法律服务网 1418

【前言】

现实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事故当事人、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主张相应的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进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法院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那么,是否所有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都等同于于民事赔偿责任呢?下面以具体案例作出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张某骑摩托车和同村村民李某前往邻村一朋友家参加酒席。酒席结束后,李某又坐上张某的摩托车,和他一块回村。由于张某喝酒及夜间道路不清,遇上公路上一大坑时没能躲避开,导致摩托车发生侧翻,李某受伤住院。事发后,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酒后驾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李某伤愈出院后,就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承担问题与张某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李某将张某诉上法庭,要求张某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全责,赔偿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全部损失共计9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李某明知张某系酒驾仍然无偿搭乘,且李某没有佩戴安全帽,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故判决张某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责任不是同一概念。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可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及事故当事人在事故中原因力的大小所做的认定。也就是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和过错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根据法定或约定及行为人侵权行为的过错所应当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持过期驾照驾驶汽车正常行驶,被人超速行驶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虽然其持失效驾照驾车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但因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所以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民事赔偿责任与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可能并不一致。

其次,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赔偿责任与事故认定责任往往不一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仅要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而且更要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照顾非机动车一方。这时,事故认定责任与赔偿责任往往是不一致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加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属于证据性质,是否采信,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当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由于根据李某明知张某系酒驾仍然无偿搭乘,且没有佩戴安全帽,对事故的发生和造成损害的结果存在过错,故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由张某承担李某各项损失百分之八十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赔偿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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