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6 法律服务网 2014
【前言】
有那么一群人,他们虽然是陌生人,但一碰到你就对你不离不弃,苦苦哀求。在地铁站,步行街这些热闹的地方,都有他们缠着你,当然,今天我们说的不是房地产中介也不是保险业务员,我们来聊一聊那些追着办卡的健身房推销员和他们疯狂吹嘘的健身房。
【行业竞争激烈,纠纷频发】
健身虽然是一种正能量、提升自我的生活方式,但健身房这个行业却充满负能量,跟正能量相背而驰。
根据智研咨询2017年发布的报告显示,2015年4月-2016年3月,中国健身房最多的前十大城市中,有8个城市的健身房数量增长超过50%。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不断降低的会员卡费与水涨船高的经营成本,使得很多健身房的经营举步维艰。
据央视报道,国内60%的健身俱乐部存在不同程度的亏损问题,健身房跑路引发的经济纠纷也时常见诸报端。而绝大部分的健身房在关门前都没有把消费者的预售卡内的余额进行主动退换,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
上海市2017年由单用途预付卡引发的相关投诉达12106件,同比增加25.9%;涉及经营者3887家,其中关门跑路1864家,占比48%。2018年一季度相关投诉累计6417件,同比增加19.4%,关门跑路经营者数同比増加近30%。
上面援引的数据都能说明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不禁让人警醒:去健身房办卡,还真得悠着点。
【套路太多,教你见招拆招】
1.卖卡筹资,圈了钱就跑路
不少黑心健身房刚开始营业大量进行宣传,吸引客源。因办卡费用直接到经营者手中,缺乏第三方监管。若前期销售太猛,容易造成后期客源枯竭,进而影响健身房正常运营,导致经营者“圈钱跑路”,消费者充值金额难追回的情况出现。
应对:
预付式消费卡是商家以其信用作担保的一种变相融资行为。消费者在选择商家要谨慎,办卡前要注意看经营者营业执照,选择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的商家。办理预付卡时按照自己实际需求,尽量不要一次为预付卡充入过多金额,以免商家停业走人、携款潜逃导致损失。不能轻易听信口头承诺。
在健身房办卡时消费者应留存好服务合同、付费票据的书面材料,以防不测。在此类情况中,消费者个体维权通常会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建议集合有相同情况的消费者,共同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如被政府机关认定存在诈骗行为,还可向公安局报案。
2.只准办卡不准退
有些朋友因为工作地点调整,自身身体原因等个人原因,不可能再去办卡的健身房健身。这种情况黑心健身房可能会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会员不得退卡”或“合同中没有退卡的约定”不予退卡。
应对:
大部分健身房提供的合同系格式合同,其中关于“会员不得退卡”的规定对会员不公平也不合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明确退卡的情形或退卡的方式,或在签订合同后,以显失公平为由予以撤销,。
3.健身受伤不给赔
健身房通常包含很多健身用途的器械,这些器械通常需要专业人士指导学员如何使用,最长使用时间,告知使用器械的危险。但很多健身房并没有雇佣专业人员进行指导操作,其理由是如此简单的操作根本无需操作说明和教练指导,而导致学员因过度使用而受伤或因操作不当发生危险。请求赔偿时就称受伤完全系其学员自己使用不当所致,拒绝赔偿。
应对: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健身房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学员因过度使用而受伤或因操作不当发生人事损失不予赔偿的内容无效。
健身房的管理方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操作说明和指导,并且能够予以证明。如果只是自认为无需操作说明和指导,未对学员作出使用警示和说明,是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需要对学员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4.东西包存不包赔
健身房通常会提供自动存包柜为学员存放个人物品,但有的会所会在自动存包柜的醒目位置用告示声明“物品丢失,概不负责”等免责提示。而学员物品如果被盗就会以此为借口拒绝赔偿。
应对: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学员按会所要求,将个人物品存入自动存包柜,无论会所收费与否,都已构成保管合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健身房并非是单纯的无偿保管,学员缴费针对的是整个服务,包括寄存也是会所的服务内容之一,健身房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自身的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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