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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发布,禁止车辆挂靠经营

2019-12-03 法律服务网 2135

前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印发,并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发布会上,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提到,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危险品(道路)运输量占危险品运输总量的70%,还有一些是通过水运、铁路等方式。为了进一步加强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五部门制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力图从源头开始,全链条加强安全管理。

《办法》统筹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注重吸收以往事故教训、总结各地实践经验、主动接轨国际规则,着力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存在的八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强化运输源头安全管理。针对非法托运危险货物问题,《办法》建立了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制度,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

二是强化装货环节安全管理。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办法》建立了装货查验制度,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装备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三是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了危险货物运单制度,明确运输企业在发车例检、安全告知及车辆动态监控等方面的义务。

四是强化运输装备安全管理。针对常压罐车本质安全水平不高问题,《办法》建立了常压罐车罐体检验制度,规定只有经具备专业资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罐车罐体方可出厂使用,重大维修改造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五是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针对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技术水平不高问题,《办法》规定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是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针对各地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政策不统一问题,《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确需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应当在0时到6时之间。

七是实施小件危险品豁免管理。针对84消毒液等小包装日化品,以及气雾剂和化工品试剂等低度危害物品合规运输成本高问题,《办法》完善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管理制度,对符合要求的豁免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

八是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针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活动参与方较多、各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合力未能充分发挥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部主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职责监督检查的管理体制。

根据《办法》,针对生产、经营企业充装环节把关不严纵容违规运输问题,建立装货查验制度,装货人要做到“五必查”(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

针对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办法》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建立危险货物运单制度,明确运输企业在发车例检、安全告知及车辆动态监控等方面的义务;在统一车辆通行管理政策方面,针对各地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政策不统一问题,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5类特定区域、路段、时段限制危化品车辆通行,确定需要限制危化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限行时间应当在0时到6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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