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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高货车撞塌天桥事故新进展:肇事企业被罚50万,司机被公诉

2020-04-16 法律服务网 1367

事件经过:2019年5月18日晚,龙某某带着“新手”马某某分别驾驶两辆重型牵引车,带着载有超高、超宽盾构机设备的重型平板半挂车开始了“危险之旅”。当晚22时25分许,二人驾车途经杭州市区秋涛北路庆春东路口人行天桥时,明知车上装载的盾构机设备已超过人行天桥的限高(4.5米),但龙某某自信能够通过,仍带领马某某继续行驶。龙某某率先开过天桥,半挂车上盾构机顶部与天桥箱梁底部发生擦碰,并引发桥身晃动,紧随其后的马某某开过天桥时,运载的盾构机设备再次碰撞天桥箱梁底部,造成部分天桥桥体坍塌。庆幸的是当时天桥上未有行人,但坠落物将两辆过路的小轿车砸损。

最新进展

2月25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对撞塌庆春路天桥案的马某某、龙某某2人提起公诉。

经调查确认,庆春路天桥被撞塌事件中,肇事企业的行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4月14日,杭州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肇事单位上海某机械公司罚款50万元人民币,对负责人王某某罚款15万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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