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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中发生事故责任承担分析

2020-06-29 法律服务网 3276

危险品运输作为特种运输的一种,一般需要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

 

与一般运输合同不同的是,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发生运输事故,应由承、托双方按责任承担事故损失。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及《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之规定,托运人必须委托拥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承运人承运,同时应履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品各项情况及处理方法的义务。托运人违反前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要求。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目前对于陆上运输危险品暂无明确的划分依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八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的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于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之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海上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将危险品详细信息及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卸下、销毁货物,并且不负赔偿责任;同时在上述情况下,发生事故造成承运人受损失的,由托运人进行赔偿。

 

根据《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析出,托运人承担责任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未能准确详细的告知危险品的种类、性质等信息;(二)未能提供书面的预防危害措施通知。那么笔者认为上述情况在陆路运输中也能够适用,在危险品运输合同之中可以加以详细约定。

 

法律之所以对危险品运输进行极大的约束,就是因为其存在对于公共安全是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不仅是货物损失,更可能威胁到周边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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