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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究竟有何区别?

2020-11-24 法律服务网 1335

有朋友经常听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这两者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实际意义却大相径庭,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究竟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使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双方主体是十分明确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指的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接受其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一定或不特定的劳务,同时雇主接受所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一: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那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即双方可以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劳动关系在建立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除财产关系之外,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不仅要提供劳动,还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制度,服从用人单位安排,表现出来的是一种稳定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不存在隶属关系,其表现出来的是临时性关系。

【区别二: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

其具体主要表现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工资报酬外,还享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劳务关系中,用工者无需为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区别三:所需承担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从事工作,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关系中,若一方不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有关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而劳务关系中,一方发生违反劳务合同的情况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是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这一说法。

【区别四:所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劳务关系因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因此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相关规定。

【区别五:签订合同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的建立,则可以有当事人双方协商明确是否需要签订劳务合同,相关法律对此不作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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