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4 法律服务网 1458
2019年6月30日,凌某因农用机损坏,让被告昌某驾驶摩托车送其去鸠江区清水街道修理,因昌某驾驶不慎,车辆摔倒,凌某、昌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均受伤。本起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告昌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日,凌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术后凌某一直处于深昏迷状态,后因伤情过重于2020年2月10日死亡。凌某家人将昌某诉至鸠江区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令昌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昌某驾驶摩托车无偿搭乘受害者凌某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乐于助人行为,受害者凌某没有佩戴头盔,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昌某的赔偿责任。那么,责任认定书究竟属于什么性质,能否作为民事赔偿的唯一依据?
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什么?
答: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非司法鉴定活动,所形成的认定书不是鉴定意见,责任认定书具有书证的属性,并且加盖了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符合公文书证的要求。
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问:对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救济?
答:一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是在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等诉讼环节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法庭决定是否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采信,从而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问: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民事赔偿的唯一依据?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认定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来确定,还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直接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本案中,凌某乘坐昌某驾驶的摩托车未配戴头盔,是导致其重度颅脑损伤后死亡的重要原因,凌某对自己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昌某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昌某非以营利为目的好意搭载凌某,如果过于侧重保护无偿搭乘人的利益,而对驾驶人苛以重责,会阻遏善意,对弘扬乐善好施、互相帮助的中华传统美德会起到消极作用。因此,在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能等同于其他一般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能单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全部责任来确定。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