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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艾滋病日 | 恶意传播艾滋病构成犯罪

2020-12-02 法律服务网 1027

每年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2020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为:“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

众所周知,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据了解,我国艾滋病感染约90%为性传播,其中存在一定数量的不正当性行为导致感染艾滋病,即我们所说的“卖淫、嫖娼”活动。

【明知患有艾滋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能否认定为犯罪?】

2018年,网上流传了一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一名男子声称自己患有艾滋病,成功感染了一名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并发送视频照片等进行“炫耀”。此事一出,引起了网民的公愤,纷纷要求人肉搜索该男子,更有甚者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该男子的行为究竟是否属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依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加重情形;同时,若行为人造成对方感染艾滋病病毒,则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认定其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仅是对社会公德和良风善俗的侵害,更是对不特定人的身心健康的极大损害,其行为必将遭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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