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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盘点招聘陷阱:求职者不幸中招应如何维权?

2020-12-02 法律服务网 1343

盘点招聘陷阱:求职者不幸中招应如何维权?

企业通过网络、校招、招聘会等形式开展招聘工作,给求职者提供了很多求职机会,然而,近年来虚假招聘频发,很多求职者利益受损。今日小编汇编了多项虚假招聘,你中了哪一条?一旦中招,该如何维权?

1、企业虚假宣传,吸引求职者上钩

招聘到一名优秀员工犹如大海捞针,企业为达目的,往往夸大自身实力、规模,美化在招岗位。比如: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把招聘职位写得冠冕堂皇,不是“经理”就是“总监”,但实际上却只是“办事员”、“业务员”,现实落差大。

2、色情陷阱

一些企业以招聘“模特、主播、练习生”为名,承诺丰厚待遇,令求职责落入陷阱,实则是从事非法服务;所为高薪不过是噱头,吸引求职者的手段罢了。

3、传销陷阱

网络招聘中有很多皮包公司,以承诺高薪的方式骗取求职者信任,实则变相传销。

4、协议陷阱

求职者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企业后,该企业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反而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借此逃避相关法律责任。

5、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就是劳动关系的试验阶段,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选择、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来说,单位用人有试用期是正常的。企业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抓住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心理,堂而皇之地打出试用期的牌子,看起来非常规范,待试用期一过,以种种理由告诉求职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解聘了。

6、收费陷阱

当前,在就业市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设立各种名目向求职者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等。

7、薪酬陷阱

所谓薪酬陷阱,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前来求职的求职者,等到其正式上班时,招聘时的承诺则以种种理由不予兑现;或是针对薪酬中的一些不确定收入,进行虚假或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或者“缩水兑现”。

8、智力陷阱

有些单位按程序假装对求职者进行面试,再进行笔试。在面试、笔试时,把本单位遇到的问题以考察的形式要求前来应聘者作答或设计,待求职者利用专业优势完成其承担的项目后,再找出各种理由推辞,结果无一人被录用,用人单位却将应聘者的劳动果实据为己有,使求职者陷入智力陷阱。

此前报道,西安一大学生小尚求职时被办信用卡遭刷1万6,公司还让他写下8千多的欠条。小尚称,对方没提供收据发票,有笔钱的收款方是一家便利店,怀疑自己被骗办信用卡套现。

经过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查询,该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控股,经过交涉,公司对费用问题一直避而不谈,答应扣除培训费,退还其他费用。

11月26日,涉事公司与小尚签署了合同终止协议,退还了他培训费以外的1.4万,但不承认欠条。

事情到此已经结束,小尚的款项已被追回,那么求职者遇到招聘陷阱,利益受损时,该如何维权?

企业虚假宣传维权

首先,求职者在面试时需要问清楚其具体岗位、业务及薪资,并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其次,求职者若遭遇到单位诈骗,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再次,若求职者发现待遇和报酬与招聘信息上描述的不符合,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应,请求查处。

二、企业招聘“色情陷阱”、“传销陷阱”维权

求职者一旦碰上此类情形,不要积极参与,应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视频录像、录音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三、企业“协议、试用期陷阱”维权

企业如在试用期内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需证明其有合法、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以及劳动者不合格的证据。若劳动合同中并无对工作要求或考核标准的具体描述,则视为未明示该岗位的录用条件,此时企业如无法提供求职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质量客观记录,依然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企业招聘收费陷阱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求职者若遇上此类情形,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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