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5 法律服务网 1376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日,管延树到鑫建物业公司处面试,经培训后,被派遣到青岛建发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5月19日晚9时左右,管延树在嫖娼后因身体不适在保安室死亡。2019年9月25日管延树之子管学磊向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2019年11月20日,崂山区人社局作出青崂人社伤不认决字[2019]第LS000386号《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认定管延树于2019年5月19日21时左右因病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视同工伤。管学磊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管延树系猝死,非因工作原因死亡,故管延树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二,管延树系在嫖娼后身体不适引发死亡,虽发生在其工作时间,但从事的活动与履行其保安的岗位职责无关,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死亡,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被告认定管延树的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予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管学磊的诉讼请求。
管学磊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请问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认定管延树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岗位保安室内发生嫖娼行为后因身体不适倒地死亡。认定这一事实有经庭审查证的,被上诉人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黄岛区红石崖派出所调查管延树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书面证据予以证实:管延树在上班期间,在发生死亡结果前曾与女性当事人马林莲在其工作地点保安室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发生死亡结果后120急救车赶到事发现场前,管延树的同事杨学忠及女性当事人马林莲均在现场并实施了简单救助。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原审法院认定管延树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二,关于管延树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管延树与女性当事人马林莲发生完性行为后欲要提裤,突然倒地,面部朝下,口喘粗气,尚未离开现场的马林莲遂即给杨学忠打电话让其赶来帮忙。这一事实可以证实管延树的死亡与其事前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客观联系,符合法医解剖结论的诊断,且事发现场有杨学忠和马林莲二人目击。足以证实管延树死亡原因与发生性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者具有关联性。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依法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管学磊仍然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管延树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院认为:本案中,关于管延树死亡是否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岗位上造成的问题以及关于管延树的死亡与其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原审法院已经详细阐述,再审法院予以认可。
人社局经调查取证的《情况说明》《视频说明》《关于前往派出所调查管延树死亡一事的情况说明》等书面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具有证明力且能够形成互相印证的关系。再审申请人关于以上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定管延树虽死亡于工作岗位保安室内但非因工作原因造成,死前行为与职责无关且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管学磊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高院裁定:驳回管学磊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因此,确定工伤的三要素是: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符合这三点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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