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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补缴社保,为何法院不受理?

2021-01-28 法律服务网 2968

基本案情:张某就职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1、某物业公司赔偿我丢失档案造成的损失5000元;2、某物业公司为我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如不能补缴,则向我赔偿相应的赔偿金;3、某物业公司为我办理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为其补缴1999年3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或支付赔偿金,因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张某应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并请求处理。

依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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