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渣渣辉”是张家辉,《传奇》却不一定是《传奇》

“渣渣辉”是张家辉,《传奇》却不一定是《传奇》

2021-02-19 法律服务网 1550

基本案情:

韩国ACTOZ软件有限公司和WEMADE娱乐有限公司享有网络游戏《传奇2》(又名《热血传奇》)的著作权,上述游戏软件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境内由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特许经营。被告人李某、赵某明知《传奇2》在中国境内由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独家经营,在没有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传奇2》网络游戏程序的非关键性程序进行修改,并租用服务器,假设私服程序,在互联网上进行经营。2006年1月1日至3月16日,被告人李某、赵某以上海银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某公司)的名义,租用上海欧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托管于江苏省江阴市某路电信机房的46台服务器,先后架设仿《传奇2》的“银月传奇”“小二传奇”等私服程序,在互联网上为网络游戏玩家提供上述游戏,通过出售会员资格、出售游戏装备、为玩家调整级别等方式获取非法所得计人民币24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李某、赵某还向私服经营者鲁某出租服务器并为其架设、维护仿《传奇2》网络游戏软件的“神武传奇”私服程序,收取鲁某人民币41780元。鲁某退出经营后,由被告人李某、赵某接受并继续运营该私服程序。

经扬州市公安局电子数据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私服IP地址与上海银某公司租用在江阴市某路的46台服务器IP地址一致,以及在服务器中提取的硬盘上有“热血传奇”服务器端程序,并曾正常运行的事实。另外,经上海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证实:“银月传奇”“小二传奇”与《传奇2》的服务器端文件大部分存在复制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服务器端程序,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运营,其行为属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赵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我国新闻出版总署、文化部等五单位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将“私服”定义为:未经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授权的网络游戏软件运营商的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人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赵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网络游戏服务器端程序,并通过互联网非法运营,其行为属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