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2 法律服务网 1669
【基本案情】
方某在2020年1月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成为该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的一名保洁员。2020年4月2日下午,因天下大雨,无法进行户外保洁作业,故方某与同事王某、丁某三人一起在物业用房休息打扑克牌。在打牌过程中,方某突然晕倒摔倒在地上。随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抢救,但方某经过抢救后不治身亡。经诊断,方某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高血压。事后,物业公司支付给方某家属丧葬费用4万元。
方某一家悲痛之余,认为方某是在劳务过程中在工作场地死亡,悲剧的酿成更多是物业公司延误救治的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1余万元。
【判决结果】
方某受雇于物业公司提供保洁工作劳务,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虽然方某的死亡时间是在下午上班期间,死亡地点也在上班地点的小区内,但并非是在从事物业公司要求的保洁工作中受到的人身伤害,而是在与其他保洁员一起打牌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高血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物业公司对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且物业公司在得知方某突发疾病后也尽到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故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说法】
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于方某的死亡与物业公司安排的劳务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物业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过错。方某由于自身疾病导致死亡,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地点死亡,但其死亡并非与其从事的劳务活动相关。根据现有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不存在延误救助时机的过错。因此方某亲属要求被告物业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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