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8 法律服务网 1501
【基本案情】
小王是王某某(父)与高某某(母)的婚生儿子。王某某与高某某于2014年6月11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小王由高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700元。离婚后,王某某按每月700元支付抚养费至2016年6月,之后的抚养费分文未付。因物价上涨,小王及其母亲高某某逐渐感受到了生活压力的增大,遂于2020年12月诉至广西横县人民法院,要求小王的生父王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7800元,并从2021年1月起按每月1000元支付后续抚养费及负担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的一半。
【法院裁判】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与高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离婚后,王某某未依约足额支付抚养费,违反协议约定,故高某某请求王某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7800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考虑到目前的物价、小王的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等,现小王的生活学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故高某某请求王某某从2021年1月起支付的抚养费增加至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王某某应否负担小王的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的一半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院已支持的上述抚养费当中已包含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现高某某请求王某某另行支付抚养费中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律师提醒】
生活中很多人都误解以为抚养费就是生活费,其实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所以在拟定离婚协议抚养费条款时,应当具体确定,综合实际情况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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