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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员工不去算不算旷工?

2021-04-12 法律服务网 1266

【案件回顾】

刘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公司,在安全部门从事安保工作。2020年5月6日,该公司向刘某发送了通知,告知刘某现因工作需要,需委派其去培训中心上班。但刘某收到通知后并未去培训中心上班。同年5月9日,该公司向刘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表示:公司多次通知其到培训中心上岗上班,但其均置之不理,现已连续旷工3天以上。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遂向当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刘某的请求,刘某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的在于;刘某未去公司按安排的工作岗位报道上岗是否属于旷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若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这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不断地调整,因此企业也有权对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但是企业不得滥用此权利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那么这一约定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呢,主要要看用人单位的调整是否会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用人单位的调整不会造成劳动者的履行苦难,那么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公司并没有改变与刘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虽然其到培训中心的距离会增加,但是从正常的通勤时间上来看,并不会导致刘某上下班困难程度明显增加。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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