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9 法律服务网 1268
【案情回顾】
2016年,湖南长沙的申女士买了一套二手房,后来由于家里发生变故,就把这套房子忘了。近日申女士想把房子卖掉,来看房却发现房子被人出租了,还欠了1万多的物业费。据里面的租户介绍,他们是从中介手上租来的,而收租人竟然是房子的前户主刘某某。原来刘某某觉得,之前这套房子卖得太便宜,房价不合理,于是想通过收租的方式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还表示如果申女士想要回房子,大家就“鱼死网破”。
【相关法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说法】
在签订合同时,因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如有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对已经依法平等自愿签订了有效的买卖合同并且履行了过户手续的房产,原业主是无权再进行出租、收租及使用的权利。若原业主私自非法占有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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