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3 法律服务网 1941
【案情简介】
杨某是某建设工程公司的一位员工,2019年4月在工作时发生了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鉴定为十级伤残。2019年12月,杨某提出离职。同月,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各种医疗费用和伤残补助金等。后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杨某的请求,用人单位不服该结果,遂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杨某于2017年入职时签订的一份《员工不购买社保承诺书》,承诺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其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保,因此而遭受的后果和责任由杨某承担,与公司无关。
那么,杨某签订了这样一份协议,公司是否就可以免责了?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杨某虽然签订了一份《员工承诺不购买社保承诺书》,但是为员工购买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并不能因双方的合意而免除。因此发生事故之后,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杨某的赔偿待遇由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求,需支付杨某的医疗费和工伤赔偿相关费用。
【法律适用】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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