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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卖了十六年后反悔?被要求赔偿二十万?

2021-04-23 法律服务网 1283

【案件简介】

16年前,某村一村民朱某将自家建的房屋以两万五千元的价格卖给邻村村民谭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朱某按照约定将楼房及附属用房交给了谭某。在居住过程中,谭某对房屋进行了修缮。最近,朱某以房屋协议违反了国家土地法强制性规定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谭某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认为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朱某并未告知房屋不能买卖,而且还请来村干部作为见证人,现在已经过去16年了,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其购房后对该房屋的各项添置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和谭某不是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另外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属于双方都有过错,但是出卖方朱某的过错程度更大一些。判决合同无效,朱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返还 购房款,并赔偿添附物折价款和信赖利益损失共计20余万元。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权利,与其特定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或者变相取得。在本案中,既要维护农村的土地管理制度,也要照顾双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同时也避免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取巨额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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