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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贪心大妈在银行顺走万元可以吗?

2021-04-25 法律服务网 847

【案情简介】

3月4日,江宁公安分局丹阳派出所接到刘大爷报警,称其在银行柜台取了11000元现金,到家后发现只有1000元,返回银行寻找未果。接到报警后,民警通过银行提供的视频,发现刘大爷在柜台办完业务离开后,一名头戴红色头巾的大妈前往该柜台咨询业务,在未办理任何取款业务的情况下,该大妈拿走了取款槽内的1万元现金放入包中后离开。经工作,办案民警锁定犯罪嫌疑人,并于4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成功抓获。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后在民警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李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李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适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律师提醒】

     乘他人不注意将不属于自己的钱财据为己有这一行为,为非法占用的目的应当很明确。将会构成盗窃罪,违法所得的钱财需要退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得不偿失。看到或者捡到他人之物善意提醒或者及时交还给当事人,做个善良拾金不昧的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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