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25 法律服务网 1389
【案情简介】
贺女士是某公司的员工,同事们私底下建了个吐槽群,因不满领导安排长期加班,在群里散布领导的私生活,贺女士发布了类似“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言论。但是过不久,这个聊天记录被群成员给泄露出去了,最后被领导知道了,引发了员工的热议,过了三天,该公司以散布谣言、捏造事实为由开除了贺女士。
【法院审理】
判决公司支付贺女士赔偿金10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贺女士因散布谣言、捏造事实被单位辞退,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贺女士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贺女士支付赔偿金。对于贺女士散布谣言、捏造事实侵犯了领导的名誉权,该领导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贺女士停止侵权、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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