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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次不愿意和“男朋友”发生性关系要被认定为强奸罪吗?

2021-04-25 法律服务网 1171

【案情简介】

李某(男)和刘某(女)在网上相识,聊了几个月后双方便见面了,见面当天,两个人聊得很愉快,当天晚上,李某便提出要和刘某去酒店开房,刘某不同意,但李某强行把刘某拉到酒店与之发生性关系,后刘某想报警处理,但李某当时就表白了,刘某表示愿意和李某交往,两个月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期间共发生过8次性关系,后因保护措施没做到位导致刘某怀孕,后刘某的父母知道了此事,便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李某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李某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且性行为已完成,违背了刘某的意志,即使后面在男女恋爱期间发生过8次性关系,也不能推翻第一次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因此是属于强奸罪的既遂,构成强奸罪。

【法律适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律师提醒】

现在年轻人的恋爱观越来越开放,在恋爱期间,很多小青年和男朋友同居,或者偶尔去开房。请男性朋友们一定要谨记,要保护好女孩子,不要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就不顾及对方的想法,谈恋爱要充分保护和尊重女性,这样的恋爱才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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