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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0岁儿子买保险却要等下一代才能取!

2021-04-27 法律服务网 1070

【案情简介】

职先生在2005年的时候给刚出生的儿子购买了一份新华保险,当时业务员上门给他推销的时候,说10年后到期,可以连本带息取出来,新华保险的前业务员也表示,自己确实是如此向客户推销的,可是,如今已经16年了,职先生去取钱时却发现取不出来了。新华保险新乡客户服务中心经理表示,“职先生购买的是终身险,保的是高残和身故,他的受益人可能是他这一代,也可能是下一代。”职先生表示如果当初告诉他是这样的保险,他根本就不会购买。现在,职先生只有一个诉求,希望保险公司可以按照银行利息结算,连本带息将钱退给自己,新华保险新乡客户服务中心表示会将职先生的诉求向上级反映,在五一前给客户一个答复。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律师提醒】

   购买保险时不要只听保险推销员的口头说明,一定要先看清楚合同约定保险收益人是不是自己指定的,格式合同条款保险人有没有尽到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没有说明合同内容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主张保险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投保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下签订的保险合同,再签订合同、缴纳保费。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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