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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以要求居住权吗?

2021-04-27 法律服务网 966

【案情回顾】

李某与王某结婚多年并有子女尚未成年,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在户籍地及外地均置有房产,其中外地房产仍有大额按揭贷款尚未归还。现双方感情破裂,一方起诉要求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抚养不持异议,主要对房产的分配存在较大分歧。因未成年子女尚在户籍地就读,男方要求分得户籍地房产。女方则认为其收入较低无法承担外地房产的月供,也要求分得户籍地房产。

 

【法院调解】

经庭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外地房产归男方所有并负担按揭贷款,户籍地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在一定期限内该房产由男方及其家庭成员、双方未成年子女共同享有居住权,期限届满后再将房产移交给女方。期限届满后,双方婚生小孩仍有在户籍地就读的,居住权期限及交付房屋的期限顺延。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男女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女方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男方不再是所有权人。一般而言,男方无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女方也无义务为其提供房屋居住。但经双方达成协议,女方同意男方及其家庭成员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至一定期限,实际上是为该房屋设立了居住权。期限届满后,居住权消灭,女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房屋。

该案的调解,适用了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兼顾了男女双方的经济条件、男方抚养小孩的实际需要等案件实际情况,较好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来源:赣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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