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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所售大米生虫,一顾客索赔5.5万

2021-04-30 法律服务网 1929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多次在深圳沃尔玛各分店购买的大米出现零星黑色小虫,认为食品存在长虫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赔偿每案人民币1000元等。

被告辩称,涉案大米无论是否存在生虫的情况,均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霉变生虫的产品;被告履行了这个进货查验义务,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等。被告认为,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不是普通消费者,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五十五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购买涉案食品时,均已经变质、长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出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被告未能对其抗辩内容进行举证,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每案人民币1000元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终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每案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五十五案共计人民币55000元等。

【律师说法】

食品、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对食品、药品质量严格责任原则。消费者在购买食品药品时,就算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不能免除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因此在食品、药品领域,因知假买假产生的要求赔偿,商家不能再以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为因拒却赔偿。

索赔需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律应予的范围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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