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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2021-05-06 法律服务网 840

【案情简介】

有咨询人来电称,自己在一个人家里做事,脚被钢板砸伤了。经过律师询问得知,咨询人是由一个专门包小工程的老板带过来做事的,装修的材料都是由老板来买的,主人家就把整个装修交给了老板。咨询人现在受伤了,主人和老板却相互推脱,那么咨询人该找谁来进行赔偿呢?

【律师说法】

这种情形下,主人与老板之间是属于定做人与承揽人的承揽关系,老板与咨询人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咨询人给老板提供劳务、接受老板指挥安排、单纯地提供劳动,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咨询人应当找老板进行赔偿。

那么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呢?

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者区别如下:

1、双方的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是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2、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资质、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4、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另外,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定期给付。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人一次性给付。
    6、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依合同约定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7、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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