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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后,刑事责任不轻松

2021-05-06 法律服务网 1017

【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当天,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楼)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徐某某一时激愤,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见状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发觉后向楼上质问,徐某某听到质问声后,又去厨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夺刀未果,徐某某又将第二把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楼下居民见状报警。

【法院审理】

溧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经构成高空抛物罪,依照《刑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无独有偶,3月26日下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卢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律师说法】                        

《刑法》第291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了高空抛物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采取必要的全保障措施防止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就要求不管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要对于高空抛物给予更大的重视,从而更好地保护无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适用】

《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1254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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