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7 法律服务网 4246
【案情回顾】
姚先生和同事四人到成都出差,办完事后便在成都游玩,3月9日凌晨入住一家如家快捷酒店,刚住下来2个小时后,姚先生感到身体不适,脸上感觉有东西在爬,打开灯一看却发现有蚂蚁一样的东西在床上爬,姚先生的同事张先生的房间也有蚂蚁在爬,姚先生和张先生立马联系了酒店,酒店也为他们两个换了房间,经检查,张先生和姚先生的身体并无大碍,只拿了点外科用药治疗,但酒店的态度却让姚先生一行感到不满。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该酒店可以认定为没有尽到安保的义务,对张先生和姚先生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张先生和姚先生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可以向该酒店去索赔。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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