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07 法律服务网 1198
【案情回顾】
李某的丈夫5年前就去世了,长相还算漂亮,但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想着自己还年轻,想赚点钱,但是累的活又不愿意干。一天,李某和朋友聊天时谈到有个快速赚钱的生意,于是,自已在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李某通过微信与客人取得联系,领到自已家中交易。2016年10月一天,有人给李某介绍了一个大老板刘某,李某见到刘某果然不一般,一身笔挺的西装,在和李某聊天中,刘某无意中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李某一看果然是大老板,她自已也装得好像对钱无所谓的样子。没等李某开口,刘某就说,一万块钱啦,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李某也不好意思现场清点,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刘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说自己家中有急事要回去,便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李某家,迅速溜走了。
李某穿好衣服起床后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说自己被强奸了。
【律师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时,李某知道自己所做的行为,且是心甘情愿的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李某的意愿,因此不符合强奸罪。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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