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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会触犯什么罪名

2021-06-15 法律服务网 1419

【热点案例】

湖北一考生在参加高考时把手机带入教室,并把高考题拍照发给了小猿搜题,小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要不要承担什么责任?小猿自主举报该考生算不算优秀?

【律师说法】

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私自带手机进考场并且向小猿搜题APP发送了试题,触犯了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该生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同时给予暂时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

该生将手机带入考场,如果该生与监考人员、相关的工作人员等之前便串通好了,那么参与这起案件的人可能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小猿搜题APP在此过程中,发现该生上传的照片疑似高考真题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并且将后台截图和数据等线索打包提供给了相关部门核查,该生拍下的题目也并未在前端显示,也未出现任何形式的泄露,小猿搜题APP尽到了监管义务,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用对此事件承担责任。

【法律适用】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时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资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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