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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身“少女”后,果然还是男人懂男人!

2021-06-21 法律服务网 1264

【案情回顾】

浙江的李先生借给朋友姚先生6万元,多次催讨未果后便假装一名女子与姚先生展开了一段恋情,在恋爱期间李先生以各种理由要求姚先生转账,刚开始李先生只想要回6万块钱就收手,但看到姚先生“用情过深”便想要多要点钱,最后姚先生向李先生转账将近10万元。目前李先生已被警方刑拘。

【律师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的李先生假装成“少女”,以多种虚构的理由要姚先生给他转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姚先生陷入错误认识,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且获利将近10万元,数额巨大,属于诈骗罪的既遂,已构成诈骗罪。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律师提醒】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讨债必须要经过合法的的途径:

如:1、发律师函进行催告

       2、向法院提起诉讼

       3、通过申请支付令讨债

小律衷心地希望大家都做一个诚实守信的好公民,世上多点爱,少点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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