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2 法律服务网 1768
【案情简介】
2016年,王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年,他注册成立郴州市北湖区清泉山养老服务中心,指派莫某担任总监,负责管理中心的所有事宜。
莫某等人以投资建老人公寓投资为名,以高额的年收益率、派发红包等方式为诱饵,宣传投资购买白银卡、黄金卡、钻石卡、红钻卡等方式,与借款人签订养生合同服务书等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按照莫某与王某的约定,该中心的财务人员在莫某的授意下,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的25%用于支付投资参与人的利息红包、公司员工工资提成后,余款全部转给王某。2018年12月东窗事发,由于公司不能按期返本付息,莫某等人逃匿。
【法院判决】
经调查2017年底至2018年底,该中心以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周某某等144名出借人签订了151份借款合同,向出借人融入资金790万元,向部分出借人融入给予了现金红包9万多元,其支付出借人利息8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莫某未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790万元,造成投资人直接经济损失772万多元,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我国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院判决:被告人莫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莫承东的违法所得13万元及涉案的非法集资款发还投资人。
【律师说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近年来各地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养老”名义,以“高回报”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活动吸收老年人资金。投资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面临高额利息无法兑现、资金安全无法保障、养老需求无法满足等风险。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向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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