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24 法律服务网 1386
【案情简介】
冉某与谢某均系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学生,2020年8月21日谢某无故侵入冉某与陈某租赁的房屋内,并拍摄二人私密床上照片、视频,冉某与陈某对其进行阻拦,后谢某将陈某打伤,并用言语侮辱冉某。后谢某又擅自将照片和视频发送给陈某女友导致该视频被传播,谢某还谣传冉某出轨、侮辱冉某。冉某知晓后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删除照片、视频,但谢某对此置之不理,冉某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停止侵害,并向自己当面道歉并录制道歉视频,且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向自己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不少于15日,每日发布一次),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恶劣影响,同时赔偿自己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谢某未经冉某同意进入其私密空间拍摄他人隐私部位,并将其拍摄内容传播给他人,侵犯了冉某的人格权,并造成了冉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冉某主张谢某删除照片和视频并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冉某主张精神抚慰金标准过高,法院认定为1000元。
【法律规定】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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