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 法律服务网 1261
【案情简介】
小苹果幼儿班聘请了小王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中午12时左右,幼儿班吃完午饭休息时,小王有事离开教室接听电话,几个小孩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甲(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甲把某乙按在火炉上,乙被烫伤;乙父母花去医药费3000元。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律师说法】
某甲和某乙作为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争夺位置时,某甲将某乙按在火炉,导致某乙烫伤的后果,某甲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幼儿园在教室里放置火炉这种有危险性的东西,幼儿园应要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而老师在此期间出去打电话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苹果幼儿园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所以,这笔医疗费用应该由甲的监护人和幼儿园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承担。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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