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1 法律服务网 1097
【案例一】
被告人赵某某系无业人员,自行购置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2020年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即将封城消息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不良影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2月17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提起公诉。2月21日,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
8月8日,平顶山市某村村民许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消息称:“鲁山县某酒店有一起确诊病例!”消息一经发出, 迅速在村里扩散开来,引起关注,造成周边群众恐慌。公安机关调查后将许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许某到案后,对其发布虚假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第一时间删除了该虚假信息,主动承认了错误。鉴于许某认错态度好,民警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并对其依法作出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是违法行为,上述两个案例都是发布虚假涉疫消息,为何处罚不同?根据法律规定传播涉疫情虚假信息将面临法律责任,明知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将面临刑事责任。是否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充分考虑传播者对有关信息内容认知能力水平,以及传播该虚假信息的具体情形,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如果行为人及时删除虚假信息,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达不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将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法律适用】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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