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20 法律服务网 1502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9日,小王向毛子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20年7月29日,小王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2020年底,毛子公司依约向小王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小王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双方发生了争执。小王可以解除合同么?
【律师说法】
小王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依“交付”取得。2020年年底,毛子公司依照约定向小王交付了小客车,所以小王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毛子公司虽然依约向小王交付了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依法应履行相关交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四)项规定,从给付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9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也照样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毛子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将导致小王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小王主张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九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