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30 法律服务网 1268
【案情简介】
近日,一则“女子怀孕七个月被公司劝退”的新闻登上热搜榜,河南郑州许女士说自己已经怀孕七个半月了,公司却要因为外编人员没有产假2次劝退自己,且不给自己安排工作。工作人员称:没有人知道她怀孕了。而随后经理说:怀孕来回跑不适合做销售。最后经过调解该公司表示:尊重女性,保护孕妇在工作期间正常应得的合法权益,也是公司和全社会应该做的。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是有专门的保护性规定的。
1.除非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法定的过错,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2.孕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女职工生育均可享受产假,产假时间各地有所不同,比如湖南的产假一共是158天。
因此,在该事件中,许女士应当享有产假,同时,公司也不得劝退许女士;如许女士现有工作强度较大,孕妇无法适应,则应当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小律提醒】
任何女职工都享有产假,与是否为外编人员无关;
公司在女职工孕期辞退女职工是违法行为;
不论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附录: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