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9 法律服务网 1182
【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吴先生在大学恋爱,毕业后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由于工作原因长期分居,沟通交流不畅,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张女士结识了第三者陈某,双方发展婚外恋,并发生关系。事后,被丈夫吴先生发现,张女士承认错误,写下了保证书并表示愿意回归家庭。之后的生活中双方产生了隔阂,交流越来越少,张女士认为吴先生并没有彻底放下过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于向宁化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吴先生于庭审中表示,由于张女士在婚内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其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女士承担十万元的离婚损害赔偿。
宁化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张女士出具的保证书,其中详细记载了其与第三者交往及发生关系等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张女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张女士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张女士的行为对吴先生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也给家庭和夫妻关系造成严重伤害,并导致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张女士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根据张女士的过错程度、给吴先生造成的伤害后果等因素,判决张女士应支付吴先生离婚损害赔偿款三万五千元,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处理。
【律师说法】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过错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有权请求赔偿,有过错方需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相互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如果违反,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目前没有明确标准。一般都是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节综合考虑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一般考虑这几个因素: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过错的严重性;如果是家庭暴力的还会考虑受害者身体的伤害程度;还有经济方面的因素。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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