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女儿要亡父女友返还彩礼,法院这样判

女儿要亡父女友返还彩礼,法院这样判

2021-10-26 法律服务网 1076

【案情简介】

2002年,小王的父亲老王与母亲离婚。2008年,老王与李女士确立了恋爱关系。2009年,老王以结婚为目的出资40万元为李女士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于李女士名下。2011年7月,老王出资163000元为李女士购买了一辆汽车,该车一直由李女士使用。2011年11月,老王向李女士转账60万元,作为结婚彩礼。后老王得知李女士并未与其丈夫离婚,也没有打算与自己结婚,便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在地法院判令李女士返还其赠与的房屋或购房款、车辆或折价款。所在地法院以老王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了其起诉。2018年4月,老王去世。2021年,小王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女士返还其父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综合考量案情,依法判决李女士返还购房款40万元、车辆折价款7万元、老王转账支付的6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说法】

老王与李女士是恋爱关系,老王出资40万元为李女士购买了一处房产、出资16万买的汽车以及向李女士转账了60万元,在李女士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老王又是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的,所以上述款项应当认定系老王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李女士的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话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老王于李女士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在老王在世期间也向法院提起过诉讼,主张过让李女士返还以上款项。因此,李女士取得的上述财产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小王作为老王唯一的继承人有权向李女士主张返还相关款项。

(以上为化名)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