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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只抄了一句,竟被公司开除!

2021-10-26 法律服务网 1116

【案情简介】

2018年小静(化名)入职某公司担任平面师一职,因疫情原因在家里办公,后单位规定了一项任务:观看视频后说一点让自己印象深刻的话,小静在“学习总结”中写道“鸡蛋不能装在一个篮子里,要有风险危机意识,”这句话和另外一个的同事一模一样,结果,公司以小静等2人在学习总结中弄虚作假,抄袭其他伙伴分享内容,态度敷衍,触犯公司红线,对2人予以开除。后小静提出劳动仲裁,小静的诉求得到支持,但公司对裁决不服,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12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小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小静粘贴复制同事的感想,尚达不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根据小静的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或者小静也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

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应保留好劳动合同、工作牌、工作内容、打卡记录、工资流水等相关记录,确保有证据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同时应当清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如引发劳动争议,通过协商、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仲裁、诉讼等程序依法进行维权。

【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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