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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嫌公交开太慢砸晕司机

2021-11-01 法律服务网 1135

【案情简介】

10月25日,黑龙江。一名68岁老人乘坐公交车,嫌司机开得太慢,俩人在车内争执几句后,老人竟上前抡起买菜车将司机砸晕,公交司机被打轻微脑震荡软组织损伤在家静养,目前警方已受理案件。

有人关心老人68岁了公安机关会不会撤案?

【律师说法】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该条罪名规定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8岁的老人不属于上述撤案理由,所以不能以老人已68岁撤案。

【小律提醒】

公共交通工具涉及公民人身安全公共安全,这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千万不能做,这是在违法犯罪,害人害己。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186条(公安撤案的法律依据)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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